本案例同步发布《新民晚报》2021.8.27第22版
小女儿为卖房竟起诉父母
王先生夫妇育有两个女儿,夫妇俩一辈子含辛茹苦把两个女儿抚养长大,并送进了大学。王先生下海经商,家境殷实。大女儿婚后,王先生夫妇把自己名下的上海两套房赠给了大女儿。小女儿在国外定居后,王先生夫妇出资为小女儿在国外购买了房产。
2010年,王先生夫妇考虑到小女儿在国内没有房产,顾及两个女儿之间的公平,就自己出资一半,帮小女儿在上海中心城区购买了一套面积为146平方米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小女儿一人名下。购房时,双方言明,房屋所有权属于小女儿所有,但小女儿要保证父母在这个房屋里的居住权,直至父母百年。同时,王先生还在郊区一家颐养机构购买了一间小房子,一方面作为投资,同时也想在合适的时候过去住一住。
转眼到了2020年,王先生夫妇均已86岁,小女儿在国外多次电话和王先生沟通,表达了欲把上海房子卖掉的想法,但王先生以老夫妻俩需要居住为由拒绝了小女儿的要求。2021年1月,王先生突然收到了法院传票,原来小女儿把王先生夫妇起诉到了法院,要求王先生夫妇搬出该房屋,排除妨碍。小女儿认为,这套房子是自己的产权房,虽然父母亲对此有出资,但出资应当是父母对自己的赠与,父母在他处有房的情况下不应该居住在自己的房屋内,自己有权排除妨碍、收回房屋。
代理案件前,我们详细了解了案件的来龙去脉,认为如果只是从目前居住的房屋产权及来源上抗辩,不足以胜诉;假若案件败诉寄希望通过后期对抗执行、使得执行不能,也未必是一个好方案。要从根本上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让法院直接驳回原告的诉请,这才是最好的方案和结果,这也符合王先生夫妇有生之年不担心房屋居住问题的初衷。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及其代理律师果然只是强调目前房屋的产权为原告小女儿,父母自己在其他地方投资有房屋,完全可以搬出去居住,且不存在居住困难的情形。对此,我们作为被告代理人则从另外一个角度抗辩,王先生夫妇一生对原告付出那么多,原告作为子女,不但不孝敬,还罔顾事实,将之前双方协商好的房产意图予以否认。王先生夫妇出资为女儿购买房屋虽为赠与,但是双方曾口头约定由王先生夫妇居住,这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并且原告在国内并没有实际住房需求。原告作为子女有义务赡养父母,这是原告的法定义务;即使父母不出资,在父母年迈缺乏居住保障时,原告也有保障父母居住的法定义务。因此,原告无权将一直居住在此的父母赶走。虽然被告在郊区有一间小房,但是考虑到老人的生活需求特别是就医需求,郊区的一间小房并不适合二位老人居住,老人有选择居住的权利。因此,原告的诉请违背法律和道德义务,请求予以驳回。
在听完原被告双方的辩论意见后,法官当庭对原告进行了法律释明和普法教育,斥责原告作为女儿的所作所为不符合法律和道德要求。最终,原告认可了法官的意见,撤回了起诉。王先生的合法权益最终得以维护。
宋博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91048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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