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1.8.27第22版,
亲弟弟无理占房一场空
晏先生承租的公房被征收了。弟弟晏某为了多得征收补偿利益竟然占据房屋拒不搬迁,虽然房屋最终还是征收了,但在分割动迁利益的诉讼过程中,晏某一无所获。
晏先生和晏某为同胞兄弟,其父母在上海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原承租人为老父亲,晏氏兄弟皆在此出生长大。1982年晏某和梅某结婚,次年生有一子小晏。1984年2月,晏某在其工作单位分得一套面积为31.5平方米的福利公房,房屋受配人为其一家三口,分房时晏某一家三人的户口从系争房屋迁入福利公房内。1994年晏某将该福利房购买成产权房。1995年经父母亲同意,晏某一家三人的户口迁回系争房屋。
上世纪九十年代末,父母亲先后因病去世,之后经过在册户籍人员协商一致,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为晏先生。晏先生婚后一直居住在系争房屋内,直到2004年在本市他处购买了商品房后搬出系争房屋。2004年5月以后,系争房屋便被晏先生对外出租。2010年小晏结婚,后因婆媳矛盾问题,晏某找到哥哥晏先生,希望能到系争房屋居住。晏先生考虑到弟弟的居住困难后爽快答应,之后晏某夫妻入住系争房屋,直至房屋征收。
2018年6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7月26日,晏先生作为承租人代表该户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620万余元,征收时系争房屋登记有晏先生和晏某一家共计4个人的户口。在协商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内部分配时,晏某居然要求获得系争房屋四分之三的动迁利益。其理由是,自己一家三人户口在册,且其夫妻二人在此一直实际居住,而哥哥晏先生只有一人户口在册且征收前没有实际居住。
晏先生考虑到亲情,愿意和弟弟一家分享征收补偿利益,甚至提出两家各一半的方案,但是晏某固执己见,坚持至少要获得三分之二的份额。晏某要求和晏先生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配协议,在遭到拒绝后,晏某竟然占据系争房屋拒不搬迁。因该户无法交房,导致原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作废,系争房屋所在地的区政府对该户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该户最终获得了一套价值340万元的动迁安置房。
晏先生找到了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眼前这一结果是晏某一手造成的,实在令人遗憾。但无论如何,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均归属于晏先生一人所有。晏某一家三口虽然户口在册且实际居住,但不能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因为晏某一家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且其福利房面积完全达到当年住房解困的标准。
根据政策和法律规定不能重复享受公房福利,应当排除系争房屋同住人地位。虽然在征收的过程中,晏某夫妻被临时安顿在动迁安置房屋内,但晏某一家对该动迁安置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动迁利益的归属最终需要通过诉讼解决。
后晏先生委托我们代理诉讼维权。晏先生把晏某一家三口告上法院,要求获得全部征收补偿利益。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最终法院判决因系争房屋征收所得的动迁安置房屋归属于原告晏先生所有,晏某最终一无所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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