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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上海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年06月10日 | 发布者:韩迎春 | 点击:21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A与上海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4153号原告A,女,1967年2月1...

律师观点分析

A与上海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沪0118民初4153号原告A,女,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上海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A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A负担,审判员  程XX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A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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