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刘女士是外地来沪务工人员,在上海某处做水果批发生意,十多年来省吃俭用,总算略有积蓄。三年前,在一个从事房产中介的朋友介绍下,购买了松江区某处一套两室一厅的动迁安置房。当时,卖家急等着用钱,出价也比市场价低了许多。刘女士觉得这是个好机会,在跟丈夫商量后,决定拿出全部积蓄,再向亲友东借西挪地凑足了80万元,把这套房子买了下来,唯一不放心的是:这房子是动迁安置房,按规定,要三年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这多少让刘女士心里有点不踏实,但卖家武先生信誓旦旦地说决不会反悔,并保证过户时间一到,马上配合刘女士办理过户,这个钱他拿去投资,转手就挣钱,让刘女士放心。刘女士这才安下心来,一家子欢欢喜喜住进了新房子。
转眼三年过去了,上海房价飞涨,原来不到100万的房子一下子涨到了200多万,卖家心理多了些不平衡,认为自己的房子卖亏了! 到了该过户的日子,刘女士多次联系卖家纪女士和武先生,要求尽快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但对方说什么也不配合,并扬言说,已向有关部门咨询过了,他们之间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要么解除,要么刘女士再加钱,否则,不卖了!
刘女士顿时傻了眼,不知道应该如何处理才能保住自己的房子。在朋友推荐下,刘女士找到了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韩迎春律师,想咨询一下:象刘女士这种情况,卖家说的合同无效的话可信吗?她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韩律师认真听完了刘女士的介绍,并仔细查看了双方的买卖合同,对其中的重点条款进行了认真核查,给出了以下意见和解决方案:
1、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为法律所保护。虽然刘女士所购房屋为动迁安置房,且购房当时尚不能上市交易,但卖家在签订合同时已合法拥有该房产,只是由于政策的原因暂时无法过户,双方可等过户条件具备时再行过户,选择在什么时候过户,是对自己财产所有权的自由处分 ,于法不悖。且签订合同是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愿,不存在强迫、威吓等违法情形,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刘女士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强制过户,并按合同约定由卖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相关费用。
听完韩律师的分析后,刘女士焦虑的心情才有所缓解,为了尽快让这事尘埃落定,刘女士决定马上委托韩律师进行诉讼,在办理相关委托手续后,韩律师即着手准备本案诉讼材料,一周后即将材料送交法院办理了立案手续。
法庭经过审理,完全支持了原告代理人意见,判决被告武先生、纪女士立即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虽然被告输了官司,却拒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韩律师随又代理刘女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房产交易中心出具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很快,在没有卖家到场配合的情况下,刘女士顺利地办理了过户手续,一场风波就此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