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赵女士在一年前与前夫王先生离婚,后从朋友处得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前夫户口所在地的外公家动迁。听朋友说赵女士自己也有一定份额,随后,赵女士向本所韩迎春律师咨询,想了解一下,自己能否获得安置补偿。
赵女士的基本情况是:结婚后户口一直在长宁区的娘家,而前夫及孩子的户口则一直挂在普陀区的外公家里,动迁房屋是外公家的私房,赵女士既没有户口在里面,也没有实际入住,象这种情况,安置补偿有没有赵女士的份额呢?
韩迎春律师认为:赵女士是否能获得动迁安置取决于赵女士是否被做为本次动迁的安置对象,这需要通过动迁补偿协议来认定。如果赵女士被确认为动迁安置对象,那就一定会享有动迁补偿利益,至于补偿多少,刚不仅要看总的动迁安置补偿款的数额,还要考虑动迁口径。
听完韩律师的分析,赵女士决定委托韩律师进行诉讼,通过法律手段拿到自己应得和利益(要求分得一套小的安置房)。
韩律师接受委托后,向法院开具调查令,前往动迁公司调取了动迁协议和补偿款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确认赵女士为本次动迁的安置对象,并获知本次动迁总安置利益为300万余元(包括六套安置房屋)等,动迁安置人员共有10人。
法庭上,对方反复强调:你已经是离了婚的媳妇了,建房你没有出过钱,户口也不在其中,也没有实际居住过,凭什么分给你钱?对原告一方请求完全不予认可,只是出于人道的考虑,答应给越女士5万元补偿款。
为了查明赵女士在此次动迁中做为安置人员到底占有多少份额,法院依法追加了动迁公司做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说明了当时动迁安置政策,象赵女士这样即没有户口在册,也没有实际居住的情况,是考虑了婚姻关系的因素而进行安置的,是按照引进人口予以安置的。
做为赵女士的代理人,韩迎春律师着重向法庭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虽然赵女士是属于引进人口的安置人员,但从动迁协议不难看出,无论是其中的应建未建面积、优惠购买建筑面积、议价面积等均考虑了赵女士的人口因素(均按10人计),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赵女士的存在,那么总的安置费用将会下降(比如按9人计)。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赵女士在此次动迁中已获得安置,那么将来如果赵女士户口所在地动迁的话,赵女士就会因已享受过安置而被排除在下一次的动迁安置之外。为了体现公平,赵女士应当依法有权要求对动迁补偿利益进行分割。
法庭最终采信了韩迎春律师的上述代理意见,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赵女士动迁安置补偿款人民币60万。(判决书文号(2016)沪0107民初10358号)。
日前,赵女士来电告知,被告已将60万元主动打入她的帐户。赵女士表示对此次诉讼结果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