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施XX一家三口拥有上海市静安区公有住房一套,房子是父母留下来的,原由父母及两个女儿共同居住,施XX在此处结婚并生子居住至今。妹妹婚后住夫家,且户口也迁入夫家。现父母均已故世 ,房子由施XX夫妇及儿子共同居住,且三人户口都在这套房子里。 1995年妹妹家的女儿小X以读书为由户口迁入,当时小X上小学期间,平时父母工作较忙,没时间接送,平时就住在外婆这里,由外婆接送并照顾其生活,直到小X小学毕业,才回到她父母身边。1998年,小X的父母单位也配受了公房,小X和父母三个人是公房配受人。2021年12月,施XX居住的这套公租房被征收了,外甥女小X要求分得1/4的征收补偿款,现因协商不成,已起诉到了法院 ,施XX找到事务所,向我们咨询她的外甥女到底是不是同住人,是否有权分得征收款?我们在详细了解情况后,认为外甥女小X不是同住人,不能分得征收利益,并接受了施XX一家委托 ,代理其上庭应诉。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施XX一家户口在册,在本处公房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本市他处没有福利性质的分房,也没有享受过其他动迁安置 ,故施XX一家均是同住人。原告小X虽然户口在册,且在1998年跟随父母已享受过福利分房,但其自述未成年时在父母和外婆家中两边居住,亦未能举证其成年后在系争公房长期稳定居住,故小X不是系争房屋同住 人,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最终判决全部征收款归施XX家庭所有。
律师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1、未成年时跟随父母享有福利分享是否算他处有房?2、未成年时居住系争房屋算不算实际居住?
根据本人多年来承办动迁案件的经验,法院对同住人认定的基本条件是不变的,即户口在册,居住满一年,他处无房。但具体到这三个条件的判断在实务中不同时期,法院的裁判口径还是有较大的区别的,就本案而言,未成年时跟随父母享受福利分房的,除了成年后本人再配受公房的情形外,应视为他处有房。关于居住问题,目前特别强调的是成年人基于其必要的居住需要在系争房屋居住满一年,如果仅仅是在未成年时居住过,且不视为同住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