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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向女友支付的钱款在同居关系解除后能否索回?

2024年03月04日 | 发布者:韩迎春 | 点击:129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案件描述:  汪小姐与岳先生自2013年起恋爱并同居至今,岳先生比汪小姐年长十岁,因此对汪小姐十分爱护宠溺,为表达爱意,岳先生自2013年起每月都向汪小姐转账2000元,供其生活开销和花费。202...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汪小姐与岳先生自2013年起恋爱并同居至今,岳先生比汪小姐年长十岁,因此对汪小姐十分爱护宠溺,为表达爱意,岳先生自2013年起每月都向汪小姐转账2000元,供其生活开销和花费。2023年5月间,两人多次为生活索事发生冲突导致分手。岳先生认为,自己每月支付给女友的2千元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相当于彩礼,现女友拒绝与自己结婚,故要求索回,2023年10月,岳先生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女友返还彩礼款24万元。汪小姐收到诉状便找到了律所,希望我们做为她的代理人参加诉讼,依法维权。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所涉钱款并非彩礼,不应返还,判决驳回岳先生起诉。

  律师观点:

  男女交往过程中产生的钱款往来在分手时是否需要返还是比较常见的,本案中,岳先生每月给付的2千元,结合上海当地消费水平,应属于双方小额赠与行为,没有证据表明这种钱款属于彩礼性质。依法无需返还。所谓彩礼,是指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一般是由男方给付女方或女方父母一定数额的钱款或贵重礼品。但一方在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在婚约解除时都无需返还。而彩礼在双方无法缔结婚姻的情况下是需要全部或部分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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