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庄老先生早年由单位分配一套公房,庄先生夫妇和子女共同居住。老伴多年前去世,子女均已结婚成家,两个儿子婚后户口迁出;女儿婚后户口也迁入夫家,且在夫家享受过福利分房。2007年女儿听说父亲的公房有可能动迁,就跟父亲商量把自己和女儿的户口迁入庄老先生的公房里来,后又央求父亲把公房的承租人由父亲变更为自己,并保证以后父亲的生活由其照顾,为父亲养老送终。2021年10月,该处房屋纳入政府征收范围,女儿庄某某与征收部门签约,共获得征收补偿款450万元。在商量如何分配时,女儿庄某某表示,因为自己的儿子结婚要用这个款购买新房,只能给父亲50万用于养老。庄老先生非常气愤,认为这房子自己住了这么多年,女儿和外孙女只是空挂户口,她们又没有住过,自己也没有其他房屋可以居住,只给50万让自己如何生活养老呢?自己拿大头才能解决今后的养老和居住,女儿太过份了,要跟她打官司,要为自己计回公道。因此委托本所进行诉讼。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庄老先生分得350万元,女儿庄某某分得100万元,庄某某女儿无权分得征收补偿款。
办案过程:
我们接受庄老先生的委托后,马上启动诉讼程序,对征收款进行了冻结,申请调查了相关材料,包括房屋的征收协议、结算单、在册户籍情况,并在诉讼过程中查询到了女儿庄某某所在单位为其分配过福利分房,调配单上的配房人员为被告庄某某一家三口。又去系争房产所在的物业公司,调查了当初庄老先生把承租权无偿让渡给女儿庄某某的内档材料,又查询了庄老先生名下无房的证明材料等。开庭过程中,我们力陈系争公房是原告的唯一住房,且年事已高,其完全依赖系争房屋解决居住,虽然承租人已变更为被告庄某某,但不能否认原告是公房同住人的事实。被告方已享受过福利分房,且户口末次迁入系争公房后没有居住的事实,如果不是老父亲让渡承租权,被告庄某某连一分钱也拿不到。虽然被告方多次辩称自己和女儿实际居住系争公房,但终因其他处有房,且不能提供实质性居住证据而被法庭驳回。庄老先生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
律师观点:
实践中,征收补偿款在承租人与同住人之间如何分配的问题当事人最为关注,一般原则是均等分配;情况特殊的法院会综合考虑,判决可能有较大比例的倾斜。如在本案中庄老先生高龄,且他处无房,高度依赖系争房屋解决居住,而女儿虽为承租人,能分得征收补偿款,但其承租权是基于父亲的让渡,且已享受过福利分户,故其适当少分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