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未有证据显示被继承人留有遗嘱,故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602室房屋虽登记在吕XX一人名下,但系在婚后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故吕XX与原告各占50%产权份额。吕XX于1996年5月1日去世后,继承人为原、被告三人,每人各继承602室房屋的1/6产权份额,即此时原告占2/3产权份额,两被告各占1/6产权份额。现原告要求602室归其所有,由原告支付两被告房屋折价款,本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结合房屋市场价值,确认602室房屋归原告所有,由原告支付两被告每人各538,333.33元,由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应当指出的是,两被告在本院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的情况下,未到庭应诉,应视为两被告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之事实和提供的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两被告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