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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诉A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年08月13日 | 发布者:韩迎春 | 点击:29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沪01民终142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XX,主要负责人:A,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民终142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XX, 主要负责人:A,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195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XX0115民初46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A 代理审判员  吴家连 审 判 员  单文林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B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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