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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上海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2020年08月12日 | 发布者:韩迎春 | 点击:17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XX0120执4208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XX0120执4208号申请执行人A,女,1986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委托...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XX0120执4208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XX0120执4208号 申请执行人A,女,1986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A, 申请执行人A与被执行人上海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奉劳人仲(2017)办字第427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以明 审判员  A 审判员  卫志强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祝 军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XX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A 审判员B 审判员C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D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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