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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江苏XX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胡家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2020年08月09日 | 发布者:韩迎春 | 点击:20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XX高民一(民)申字第6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A,男,汉族,1968年5月15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XX高民一(民)申字第6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A,男,汉族,1968年5月15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A,男,汉族,1968年7月1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A, 再审申请人A因与被申请人B、江苏XX公司(以下简称南通XX集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A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涉案事故的发生,系因南通XX集团将房屋拆除工作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A造成,南通XX集团与A之间是建筑发包关系,而非一、二审法院认定的承揽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南通XX集团与A向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A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A虽坚持认为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但所提供的证据尚无法支持其观点,亦不足以推翻一、二审法院依法所作的判决,一、二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确认A关于南通XX集团与B之间系转包关系的主张依据不足,认定涉案协议系承揽协议并依此确定各方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A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顾 亮 代理审判员  A 代理审判员  B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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