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海门市XX厂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海门市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684民初5267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被告:海门市XX厂,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执行事务合伙人:A,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负责人:A,
原告A诉被告B、海门市XX厂、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A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01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 庄玉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