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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XX与上海XX公司、XX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年08月05日 | 发布者:韩迎春 | 点击:17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程XX与上海XX公司、XX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02民终1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XX,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

律师观点分析

程XX与上海XX公司、XX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2民终1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XX,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X,上海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XX,女,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XX,男,193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XX,男,199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法定代理人:田XX,女,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系曹XX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XX,男,201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理人:田XX,女,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系曹XX之母。
上述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上海XX律师。
上述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X,上海XX律师。
原审被告:康X,男,199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
原审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邵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X,上海XX律师。
原审被告: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陆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男。
上诉人程XX因与被上诉人田XX、曹XX、曹XX、曹XX,原审被告康X、上海XX公司、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8民初6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程XX以已与被上诉人田XX等四人达成和解协议,其在本案的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且被上诉人承诺不再对其申请强制执行为由,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程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程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85.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392.55元,由上诉人程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忻XX
审判员  承XX
审判员  王亚勤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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