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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中国XX公司、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年08月05日 | 发布者:韩迎春 | 点击:11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A与中国XX公司、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上海市杨浦区XX民事裁定书(2018)XX0110民初836号原告:A,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简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

律师观点分析

A与中国XX公司、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杨浦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XX0110民初836号
原告:A,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A,男,1972年5月3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A,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B、被告C、被告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现原告A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本案诉讼费不再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A撤诉处理,
审判员 许   颢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A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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