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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年08月05日 | 发布者:韩迎春 | 点击:11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A与B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5493号原告A委托代理人C,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5493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C,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系被告妻子),
被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A,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A,广德县XX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被告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撤诉申请,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A负担,
代理审判员  A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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