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5493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C,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系被告妻子),
被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A,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A,广德县XX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被告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撤诉申请,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A负担,
代理审判员 A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