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拆工棚时被砸伤终身瘫痪找谁赔?
包工头和建筑公司被判赔160万
帮你讨说法
发布者:tracy时间:2013-06-23 13:11:36 来源:解放牛网 新闻晚报【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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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报记者 钱朱建 报道
【读者求助】
35岁的刘杰 (化名)是包工头,主要做 (旧)房拆除工作。去年6月,某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朱先生找到刘杰,称其工地上有一幢两层的临时宿舍楼需拆除,拆除后的建筑材料可自行卖掉。经过讨价还价,双方以4万元成交并签订了买卖合同。
次日,刘杰带着6个老乡进工地施工。但开工还不到1小时, 2楼的一块楼板突然坠落,并砸中老乡宋玉明 (化名)。刘杰赶紧将伤者送到医院,并报了警。经诊断,宋玉明因粉碎性骨折等导致截瘫。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为1级伤残,且需终身护理。
住院期间,宋玉明共花费20多万元,后续还有不菲的治疗和护理费。包工头刘杰垫付了10万元,表示再无能力。在民警协调下,建筑公司也同意出于人道主义垫付10万元,但强调在买卖合同上明确约定了安全问题由刘杰自己负责,与公司无关,不愿再承担责任。
宋玉明及家属找到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韩迎春、宋博两位律师代理本案,为自己讨说法。
【庭审焦点】
通过走访调查,两位律师将刘杰和建筑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刘杰以雇佣关系中雇主的身份承担赔偿责任,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庭上,刘杰认为自己是替建筑公司找人拆房子,宋玉明是在为建筑公司工作,应由建筑公司负责。而建筑公司则认为,涉案的临时房屋已卖给了刘杰,且双方约定发生安全事故由刘杰负责,公司在事故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两被告的相互推诿,韩迎春、宋博两位律师当庭提出了反对意见:
第一:原告宋玉明与刘杰是雇佣关系:刘杰承揽了拆房工程后,以每天200元劳务费的价格组织原告等人进行施工,属于个人之间提供劳务关系,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雇佣关系。刘杰 (作)为没有施工资质的个人,无法提供施工安全保障,擅自承揽拆房工程,对事故的发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刘杰与建筑公司之间构成非法承包关系而非买卖关系:
1、买卖合同中包含两层法律关系
一是某建筑公司将房屋拆除工程交给刘杰承揽,二是将拆下的旧材料卖给刘杰,拆房的劳务报酬和材料款相抵后,刘杰支付给建筑公司4万元。刘杰买的并不是该临时房屋,而是拆房的旧材料。
2、建筑公司与包工头构成非法承包关系
做为有着国家级专业施工资质的该建筑企业,将拆房工程违法转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个人,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依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买卖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
依据建筑法关于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对施工安全负责。本案中,该建筑公司与刘杰签订的安全事故由刘杰负责的免责条款不,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条款,建筑公司应对刘杰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经过激烈辩论,法院判决由刘杰赔偿宋玉明共计160多万元,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建筑工地发生的事故,都是工伤事故吗?
由于违法承包、转包关系大量存在,一旦发生事故,伤者往往不知该找谁索赔。
如果伤者与建筑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比如:由该企业发放工资、提供工作服及其他劳动防护用品,建筑企业派人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等情形,这种情况下发生事故,应由建筑施工企业按工伤关系进行处理。如果建筑施工企业将部分工程转包给不具有资质的个人,发生工作事故后,由个人(就是小包工头)承担赔偿责任,发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新闻晚报·法制周刊》已开通“帮你讨说法”专栏,您若遇到难题,可通过以下方式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安排专业法律人士为您答疑解惑。
上期读者咨询回复
2013年6月23日 A1叠13:A1叠13-法制周刊 稿件来源:新闻晚报
上周本报推出 “帮你讨说法”专栏后,收到很多读者来信来电咨询各类法律事宜,我们请韩迎春律师对问题进行解答,现摘录部分问题刊登。
问题1:我在十字路口被公交车撞成重伤,至今还在医院,该怎么办?
律师点评:
你先抓紧时间治疗,然后拿到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等治疗结束后,再考虑和对方协商或者去法院要求赔偿的事情。
问题2:我是驾驶员,开车撞了人,车老板拒不出面赔偿,我该怎么办?
律师点评:
你不用害怕,要积极应诉,向法庭证明你是受雇于老板,事故发生时属于正在履行职务行为。如果原告没有把车老板列为被告的话,你一定要申请追加车老板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不管车老板是否出面,最后的赔偿都和你没有关系。
问题3:家属发生严重人伤事故,人还没醒,一个月交警就把车放了,这合理吗?
律师点评:
肯定不合理,交警一般需要对事故车辆进行检测,然后作出责任认定,重大事故一般在40个工作日作出,在此期间车辆会被暂扣,各方拿到责任认定后,如果赔偿能力不足,一般会征询受害人的意见,是否要求查封车辆。否则就要放车,如果查封,需要通过法院进行。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拆工棚时被砸伤终身瘫痪找谁赔?
包工头和建筑公司被判赔160万
帮你讨说法
发布者:tracy时间:2013-06-23 13:11:36 来源:解放牛网 新闻晚报【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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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报记者 钱朱建 报道
【读者求助】
35岁的刘杰 (化名)是包工头,主要做 (旧)房拆除工作。去年6月,某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朱先生找到刘杰,称其工地上有一幢两层的临时宿舍楼需拆除,拆除后的建筑材料可自行卖掉。经过讨价还价,双方以4万元成交并签订了买卖合同。
次日,刘杰带着6个老乡进工地施工。但开工还不到1小时, 2楼的一块楼板突然坠落,并砸中老乡宋玉明 (化名)。刘杰赶紧将伤者送到医院,并报了警。经诊断,宋玉明因粉碎性骨折等导致截瘫。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为1级伤残,且需终身护理。
住院期间,宋玉明共花费20多万元,后续还有不菲的治疗和护理费。包工头刘杰垫付了10万元,表示再无能力。在民警协调下,建筑公司也同意出于人道主义垫付10万元,但强调在买卖合同上明确约定了安全问题由刘杰自己负责,与公司无关,不愿再承担责任。
宋玉明及家属找到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韩迎春、宋博两位律师代理本案,为自己讨说法。
【庭审焦点】
通过走访调查,两位律师将刘杰和建筑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刘杰以雇佣关系中雇主的身份承担赔偿责任,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庭上,刘杰认为自己是替建筑公司找人拆房子,宋玉明是在为建筑公司工作,应由建筑公司负责。而建筑公司则认为,涉案的临时房屋已卖给了刘杰,且双方约定发生安全事故由刘杰负责,公司在事故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两被告的相互推诿,韩迎春、宋博两位律师当庭提出了反对意见:
第一:原告宋玉明与刘杰是雇佣关系:刘杰承揽了拆房工程后,以每天200元劳务费的价格组织原告等人进行施工,属于个人之间提供劳务关系,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雇佣关系。刘杰 (作)为没有施工资质的个人,无法提供施工安全保障,擅自承揽拆房工程,对事故的发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刘杰与建筑公司之间构成非法承包关系而非买卖关系:
1、买卖合同中包含两层法律关系
一是某建筑公司将房屋拆除工程交给刘杰承揽,二是将拆下的旧材料卖给刘杰,拆房的劳务报酬和材料款相抵后,刘杰支付给建筑公司4万元。刘杰买的并不是该临时房屋,而是拆房的旧材料。
2、建筑公司与包工头构成非法承包关系
做为有着国家级专业施工资质的该建筑企业,将拆房工程违法转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个人,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依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买卖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
依据建筑法关于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对施工安全负责。本案中,该建筑公司与刘杰签订的安全事故由刘杰负责的免责条款不,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条款,建筑公司应对刘杰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经过激烈辩论,法院判决由刘杰赔偿宋玉明共计160多万元,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建筑工地发生的事故,都是工伤事故吗?
由于违法承包、转包关系大量存在,一旦发生事故,伤者往往不知该找谁索赔。
如果伤者与建筑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比如:由该企业发放工资、提供工作服及其他劳动防护用品,建筑企业派人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等情形,这种情况下发生事故,应由建筑施工企业按工伤关系进行处理。如果建筑施工企业将部分工程转包给不具有资质的个人,发生工作事故后,由个人(就是小包工头)承担赔偿责任,发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新闻晚报·法制周刊》已开通“帮你讨说法”专栏,您若遇到难题,可通过以下方式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安排专业法律人士为您答疑解惑。
上期读者咨询回复
2013年6月23日 A1叠13:A1叠13-法制周刊 稿件来源:新闻晚报
上周本报推出 “帮你讨说法”专栏后,收到很多读者来信来电咨询各类法律事宜,我们请韩迎春律师对问题进行解答,现摘录部分问题刊登。
问题1:我在十字路口被公交车撞成重伤,至今还在医院,该怎么办?
律师点评:
你先抓紧时间治疗,然后拿到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等治疗结束后,再考虑和对方协商或者去法院要求赔偿的事情。
问题2:我是驾驶员,开车撞了人,车老板拒不出面赔偿,我该怎么办?
律师点评:
你不用害怕,要积极应诉,向法庭证明你是受雇于老板,事故发生时属于正在履行职务行为。如果原告没有把车老板列为被告的话,你一定要申请追加车老板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不管车老板是否出面,最后的赔偿都和你没有关系。
问题3:家属发生严重人伤事故,人还没醒,一个月交警就把车放了,这合理吗?
律师点评:
肯定不合理,交警一般需要对事故车辆进行检测,然后作出责任认定,重大事故一般在40个工作日作出,在此期间车辆会被暂扣,各方拿到责任认定后,如果赔偿能力不足,一般会征询受害人的意见,是否要求查封车辆。否则就要放车,如果查封,需要通过法院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