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XX与A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XX0105民初17146号原告:上海XX,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负责人:A,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A,女,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原告上海XX与被告A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XX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XX撤诉,案件受理费836.60元,减半收取计418.30元,由原告上海XX负担,财产保全费434.70元,由原告上海XX负担,审判员 A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B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