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以真实、合法的债权为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因此,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与受让财产的第三人,使撤销权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依法享有债权,二是债务人底价或无偿转让财产或放弃到期债权等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权人依法行使撤销权,对债务人和受让财产的第三人而言,均构成不利后果,特别是受让财产的第三人并非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通过撤销权的方式使其承受不利后果,实则是在法定条件下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因此除债务人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及撤销权的行使提出相应抗辩外,作为第三人的财产受让人,同样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及撤销权的行使提出异议,并在异议成立的范围内相应对抗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该条法律规定,督促了当事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也是债务人和财产受让第三人抗辩的理由。
邓晓艳
15215535528
276人看过公司设立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362人看过民间借贷纠纷裁判规则6大要点,不懂亏大了
324人看过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
696人看过如何区分“套路贷”与一般民间借贷
640人看过民间借贷代理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