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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套路贷”与一般民间借贷

发布者:邓晓艳律师|时间:2018年06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 |695人看过举报


如何区分“套路贷”与一般民间借贷

1、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的实质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

“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由于“套路贷”隐蔽性强,且利用公权力“扫尾”,被害人很容易上当,特别要警惕“空白合同”现行的“校园贷”、“裸贷”和“以房养老占房贷”等等,实际上都是“套路”,“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追求高息不是目的。

 

2、如何区分“套路贷”与一般民间借贷?

目前这种贷款诈骗犯罪的发展蔓延,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诱发其他犯罪。应当对其“严惩”“公判”。

“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一般的民间借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民间借贷本金及约定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但对于“套路贷”新型案件,表现形式多样,部分“套路贷”已具备知识型犯罪的雏形,甚至有法律从业人员成为作案人的共谋或“军师”,给予其专业的“法律指导”,提升“虚假诉讼”的胜诉率,获取高额犯罪所得。故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较多,处理难度较大。结合实践及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特征判断能否认定为“套路贷”:

a、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如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b、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c、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d、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e、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如确有证据证明3人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已经形成犯罪集团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

 

以上为本人结合实践与法律的理解的一些个人见解,供大家参考。

 

                                                                       邓晓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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