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晓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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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浙江京衡(芜湖)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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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代理词

发布者:邓晓艳律师|时间:2016年06月30日|分类:债权债务 |873人看过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君宏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XXX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本案代理人,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间的借款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

   被告向原告的借款事实十分清楚。2013年12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2014年1月份,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5000元,于2014年1月2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予以确认。原告借款给被告有银行取款明细予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二、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被告应返还借款及借款利息。

   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并约定每月壹仟元整的利息,于2014年5月1日前还清。被告于2014年1月25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约定,于2014年12月31日前还清。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根据《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因借贷而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并没有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原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故原告要求参照借款期限内的约定利息,要求被告承担逾期利息,直至被告返还原告所以借款。现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利息和逾期利息的损失应予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参考并盼予以采纳。谢谢!

                                     代理人:

                                    201X年X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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