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女,19 年 月 日生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
被申请人: ,男,19 年 月 日生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
申请执行依据: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 】黑0103民初 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请求
1、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28万元;
2、被申请人偿还从2019年1月24日起以128万为基数,按月利率24%向申请人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
3、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诉讼费用 元;
4、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9年 月 日,申请人李某某诉被申请人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由贵院作出【2019】黑0103民初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约定:一、被告范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8万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该款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被告如未按照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被告范某某承担 元减半收取计 元由被告范某某承担。
该判决书现已生效。被申请人拒不执行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申请人:
年 月 日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翟立君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