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答辩人:金华 公司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蒋 合同纠纷一案,现针对被答辩人的起诉,提出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归还欠款1316.75元并支付违约金的诉求,与事实不符,与法无据,贵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间签订的《结算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凡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它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税。”这就说明了只有税务机关才有“代开发票”的权利。《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体到本案的《结算协议》是被答辩人委托答辩人代开发票,被答辩人支付10%税款。本质上属于被答辩人委托答辩人代开发票,该行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无效,故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当然也无效,被答辩人依据无效的协议条款向答辩人告主张违约金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2、答辩人并未拖欠被答辩人货款,被答辩人应就答辩人是否拖欠货款承担举证责任,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答辩人因替被答辩人代开发票,导致答辩人营业总额超过国家规定的免税额度,增加了答辩人的缴税额度,被答辩人的行为给答辩人造成的税款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故,如果答辩人经过庭审审查后如尚有未结清的货款,应扣除被答辩人给答辩人造成的损失后,剩余款项经过法庭调查确定具体额度后答辩人同意予以返还给被答辩人。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归还欠款1316.75元并支付违约金的诉求,与事实不符,与法无据。答辩人恳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审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做出公正的判决,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此致
浙江省 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