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立君律师
翟立君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724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黑龙江-哈尔滨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人身损害赔偿公司方 质证意见

作者:翟立君律师时间:2016年12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150次举报

质证意见

一、质证对象:医疗费票据11张

质证意见:对于该份证据的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内容有异议。理由如下:

根据本案中原告所提交的其他证据可以推出原告丈夫名叫“郭**”。但在原告所提交的名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服务及守信就医承诺书”的书证中,患者或委托人一栏的签字为“赵**”,与患者的关系一栏为“夫妻”。上述内容与原告所提交的其他证据不相符,应当不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结合本案中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本案中符合上述规定只有2013年9月6日、2013年9月9日至2013年9月17日、2013年9月27日、2014年2月18日、2014年4月18日、2014年4月21日至2014年4月29日;2014年5月27日所进行的诊疗活动所产生的费用,共计:人民币29,441.59元。

二、质证对象:交通费票据(未见到)

质证意见:

三、质证对象:住宿费票据(未见到)

质证意见:

四、质证对象:司法鉴定文书

质证意见:对于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6月9日作出**法鉴字【2015】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在此份鉴定意见书的第六项“鉴定意见”中写明:“被鉴定人尹**外力致左眼损伤”。代理人认为该意见过于笼统,并不明确,只能证明原告眼部损伤是外力所导致,与本案事实无关。

五、质证对象:司法鉴定费票据(未见到)

质证意见:

六、质证对象:录音证据(一)

质证意见:对于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

理由如下:录音中多数时间都是一女子在陈述,中间夹杂有沙哑的男性口音,并且通过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出现在对话中的男子就是**木业的厂长**

七、质证对象:录音证据(二)

质证意见:对于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

理由如下:1、原告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对话中说话人的身份;2、对话主要为一女子发问,一男子陈述,即使原告能够证明录音中说话的男子为王**,也不能证明录音中的内容为王的真实意思表示。

八、质证对象:录音证据(三)

质证意见:对于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

理由如下:录音中是两个男子在对话,且在对话中两男子并未表明各自的身份。因此,辩护人对于对话中的人员的身份有异议。

九、质证对象:录音证据(四)

质证意见:对于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

理由如下:录音中有三个男子在对话,但是三人并未表明身份。且在对话有利益往来的暗示。


翟立君律师:1985年5月1日出生,毕业于黑龙江大学,学士学位,现为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律协宣传与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30120********3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