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某甲(原告)以与某乙(被告)存在多份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关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某乙应按
2005 年至 2013
年间签订的三份协议,将约定土地使用权过户至其名下,并要求某乙承担律师费、诉讼保全保函费及案件相关费用。某甲称已累计支付土地转让款近千万元,因某乙将土地抵押且涉及法院查封导致无法过户,此前双方曾达成和解协议但某乙未履行,故再次起诉。
黄庆强律师接受某乙委托后,迅速开展案件分析工作。通过梳理案件材料,发现本案核心争议围绕土地使用权过户可行性、款项支付真实性、法律关系性质及诉讼时效等关键问题展开,需从事实与法律层面构建完整抗辩体系。
土地客观履行障碍论证:黄庆强律师团队通过调查取证,证实案涉土地已被纳入重大公共项目征收范围,土地实际灭失比例极高,从根本上导致过户义务客观无法履行,该情形不可归责于某乙,属于法定免责事由。
款项支付真实性核查:针对某甲主张的近千万元付款事实,黄庆强律师仔细核对某甲提交的收据、转账记录等证据,发现部分款项仅有收据无实际转账凭证,另有以 “代付购房款” 抵顶转让款的情形缺乏充分关联证据,据此提出 “某甲未实际足额支付转让款” 的抗辩意见。
法律关系性质厘清:律师团队发现,在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后,因土地履行问题补充签署了《土地租赁合同》,且某甲长期实际占用案涉土地。结合合同内容与实际履行情况,黄庆强律师主张双方法律关系已从 “转让关系” 变更为 “租赁关系”,某甲基于原转让合同主张过户缺乏事实依据。
诉讼时效抗辩:某甲主张的部分合同签订时间距今已超十余年,且此前虽有诉讼但已撤诉,黄庆强律师依据《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提出某甲本次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丧失胜诉权。
反诉时机把控:案件审理过程中,某乙拟就某甲长期占用土地主张不当得利,要求支付土地占用费并提起反诉。黄庆强律师严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
“反诉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的规定,协助某乙准备反诉材料,虽因庭审后提交未获法院审查,但为后续另案主张权利保留了完整证据链条。
核心法律条文引用:针对某甲主张土地过户的诉讼请求,黄庆强律师重点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
8 条,强调案涉土地已被法院查封且存在未涂销抵押,某甲应通过执行异议程序主张权利,而非提起本案确权性质的诉讼,从程序上否定某甲起诉的合法性。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黄庆强律师的主要抗辩意见,认定:案涉土地因被查封、抵押且存在客观履行障碍,某甲主张过户实质为确权请求,应通过执行异议程序主张权利;某甲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且部分主张超过诉讼时效。最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某甲的起诉,某乙的核心权益得到充分维护,黄庆强律师成功实现代理目标。
本案的胜诉,体现了黄庆强律师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对
“事实细节把控” 与 “法律程序运用”
的专业能力。通过深入分析案件证据链、精准识别法律关系性质、熟练运用程序法规定,不仅有效反驳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更从根本上化解了当事人的法律风险。同时,本案也提示,在涉及不动产转让类纠纷中,需重点关注标的物权利状态(如抵押、查封)、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及诉讼时效等关键问题,通过专业法律策略的制定,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