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某甲(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因林地经营权受侵害一案,委托黄庆强律师代理诉讼。案件中,某乙、某丙在某甲依法承包的林地上擅自种植树木,侵占面积约 10 亩,严重妨害了某甲的合法经营权。某甲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乙、某丙停止侵占、清除树木并承担相关费用。
一审过程中,黄庆强律师围绕案件核心,提交了某甲与当地经济合作社签订的《承包林地造林经营合同书》、林业部门核发的《林权证》等关键证据,充分证明某甲对案涉林地享有合法承包经营权。同时,针对某乙、某丙提出的
“承包范围应以文字描述为准,林权证登记有误”
等抗辩,黄庆强律师依据《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指出《林权证》作为国家机关颁发的物权凭证,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其记载的四至范围及面积应作为认定承包范围的合法依据,某乙、某丙的抗辩缺乏事实与法律支撑。
此外,黄庆强律师还提交了林业部门出具的复函,该复函通过专业技术手段确认某乙、某丙种植的树木位于某甲承包林地范围内,进一步佐证了侵权事实。一审法院采纳了黄庆强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某乙、某丙停止侵害,并在指定期限内清除林地上的树木。
某乙、某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案涉土地存在权属争议,应先由政府处理,且承包范围认定有误。二审中,黄庆强律师继续代理某甲应诉,强调某甲已通过合法有效的合同及林权证证明其经营权,权属清晰,本案属于侵权纠纷而非权属争议,法院有权直接审理。同时,针对对方提交的证人证言等证据,黄庆强律师指出其证明力低于林业部门的专业复函,不应被采信。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甲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黄庆强律师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严谨的代理思路,成功为当事人赢得诉讼,切实保障了委托人的林地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