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当前位置:首页 > 亲办案例

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年08月12日 | 发布者:黄庆强 | 点击:53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XX民事判决书(2017)XX5303民初42号原告:A,男,194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郁南县,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XX5303民初42号
原告:A,男,194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郁南县,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原住云浮市云安区,
原告A与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受理后,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B偿还原告A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付清为止(从2016年10月2日起暂计到起诉日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为323元);2.本案诉讼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A和案外人B跟原告之间是朋友关系,2016年6月左右,A跟B谈到有一叫C的朋友在XX,急需要一笔资金周转,借期是三个月,问原告是否愿意借钱,如果愿意借的话,A可以给他每个月400元作为利息,原告经过考虑后同意了,2016年7月1日A用摩托车载着被告B来到郁南县原告C的家里,原告A亲手把10000元交给被告B,A把事先打印后的借据拿出来叫B填好签名并按捺指模确认,然后A把借据交给原告B收执,借款期限届满前,原告A共收到被告B交来的800元利息,2016年10月1日,原告A向被告B催讨归还借款,被告A一再要求宽延,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尽快偿还借款本金,被告均已各种借口拒还,最后连电话也不愿意接听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请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A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递交答辩状及在举证期内也没有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
原告A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的证据有:身份证、借据,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7月1日,被告A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一份《借据》给原告A收执,《借条》载明:“本人A(债务人)今借到B(债权人)现金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借款期2016年7月1日起,还款期限为2016年10月1日前还清,”被告A在借款人处签名,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催收,被告未能归还借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双方形成的借款合同关系,是XX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A欠原告B借款10000元,有其所立下的《借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故原告A要求被告B归还借款100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从2016年10月2日起至还清欠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被告签订的《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0月1日,未约定利息,属定期无息借款,故被告A应从逾期还款之次日(2016年10月2日)起以本金1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计付利息给原告,但年利率不应高于6%,
被告A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A欠原告B借款10000元及以此为本金从2016年10月2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年利率不高于6%)计付的利息,限被告A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付清给原告B,
二、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元,由被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黄家财
人民陪审员  梁玉燕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温玉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黄庆强律师 入驻19 近期帮助过:4076 积分:12296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黄庆强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黄庆强律师电话(18718977885)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8718977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