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与被告B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新民初字第02590号 原告C, 委托代理人A,新沂市钟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