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经民初字第00640号 原告C, 委托代理人A,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A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A、B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已缴纳案件受理费1200元,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向原告发出催缴诉讼费通知,限原告在7日内补缴案件受理费1200元,原告逾期未补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已缴纳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长A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