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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与被告陈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詹修文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4日|分类:综合咨询 |4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X与被告陈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詹XX、被告陈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陈X偿还借款183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被告陈X因临时需要资金周转,向其借款183000元,因借款系临时提出,承诺尽快归还。其考虑到双方系朋友关系,于2017年2月27日将案涉款项转入陈X的指定账户。
被告陈X辩称:认可借款事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X向原告陈XX借款183000元,陈XX于2017年2月27日向陈X指定的案外人陈X账户转账183000元。
上述事实,有紫金XX银行转账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X向原告陈XX借款,有紫金XX银行转账凭证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XX借款183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960元,减半收取1980元,由被告陈X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应加付此垫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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