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以宁六检诉刑诉[2019]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X及其辩护人詹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汪X通过QQ聊天工具,在互联网上向周X(另案处理)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7万余条用于向他人出售。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汪X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成立,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检查笔录、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X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要求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以往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周X、周X等人的证言、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X向他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出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汪X归案后能作如实供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汪X购买并用于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已达17万余条,情节特别严重,不宜适用缓刑。被告人汪X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汪X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等量刑情节方面的辩护意见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汪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2022年5月13日止,罚金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