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因生活必需需要安装自来水管、下水管道、燃气管道及供热管道,但被告坚决不配合,导致原告无法正常生活,遂起诉到法院。
判决结果:我方代理原告,判决被告为案涉房屋的水管、暖气、燃气管线提供必要便利。
律师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因此原告在利用被告提供便利的同时,应当遵守上述义务,否则被告享有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赵律师团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