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侯涛|时间:2020年06月09日|24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民申43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成都市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南段309号远大荷兰水街1号楼,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A,女,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成都市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A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终3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高向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C昌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