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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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爆竹炸伤人担责赔偿十二万

发布者:邹斌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1194人看过

为谋小利自制大爆竹出售,将他人右手炸成五级伤残,被判担责赔偿。8月24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由被告桂凌芳赔偿原告何长贵经济损失12.4万元。

   2009年10月17日,桂凌芳以3元/个的价格售出给何长贵50个。2009年12月,何长贵在一座土庙前的小河中用大爆竹炸鱼,当其手握大爆竹点燃第三个时不慎被炸伤右手手掌,当即被送入医院救治,诊断为右手手掌毁损伤,急诊清创后行右腕关节离断端闭合术,住院治疗11天。经鉴定,何长贵右手缺失为五级伤残,部分护理依赖。为此,何长贵起诉要求桂凌芳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13135.18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桂凌芳私自生产并销售有可能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易燃易爆物品大爆竹(俗称鱼雷炮),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对造成原告何长贵的伤残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何长贵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该产品为法律所禁止销售而购买,且在使用过程中,明知手握大爆竹点燃引线会危及自身安全,而仍然为之,是引发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对造成自身的伤残应承担主要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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