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案件并不少见,肇事者都会为自己的过错付出应有的代价。但若有人未受到身体伤害却因目睹交通事故受到惊吓刺激死亡,交通肇事者也须承担责任吗?
这个问题并非学术研究上的假设,而是真切地发生在一起由交通事故引发的因果之争的案例中。近日,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认定在这种情况下,交通肇事者同样要承担责任。
据庭审查明的证据表明,徐某发生的道路交通肇事行为是导致正经过事故现场的盛某受到精神刺激,引起盛某自身患有的冠心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向心性肥大疾病急性发作,致使盛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诱因。所以徐某的道路交通肇事行为与盛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徐某由于其交通肇事行为造成了原告的损害,应依法向原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由被告徐某赔偿原告医疗费1316.80元,丧葬费13783.50元,对盛某的死尸冰冻费2232元、死亡赔偿金146700元,计162715.5元的40%,即65086.20元;另外,由徐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以上三项共计76403元。
徐某对此不服,上诉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双方都没有提交新证据。
据悉,近日,金华中院已作出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