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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陈某诈骗罪获得少刑

发布者:陶志胜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20日 177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2001年**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捕前系柳州市某职业学校学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守所。

被告人陈某,男,2001年**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捕前系柳州市某职业学校学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守所。

辩护人陶律师,广西国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以鱼检公刑诉〔2019〕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陈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1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蓝婉蓉,检察官助理张邓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陈某及辩护人陶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9年5月16日,在柳州市鱼峰区石冲路6号,被告人黄某通过网络向被害人段某发布虚假购物刷单赚取佣金的信息,被害人在黄某的要求下安装并使用虚假网上购物信息、名为某海代付”的APP应用软件及付款链接软件进行付款,黄某刷被害人银行卡现金人民币8484元。

2、2019年5月21日,在柳州市鱼峰区石冲路6号,被告人陈某黄某联系后获得虚假网上购物信息、名为某海代付”的APP应用软件安装包及付款连接,后陈某向被害人闻某发布虚假购物刷单赚取佣金的信息,被害人在陈某的要求下安装、使用某海代付”软件进行付款,刷被害人银行卡现金人民币5500元。所得赃款被黄某陈某分赃挥霍。

3、2019年5月28日,在柳州市鱼峰区石冲路6号,陈某黄某处获得虚假网上购物信息、名为某海代付”的APP应用软件安装包及付款连接后,陈某向被害人任某发布虚假购物刷单赚取佣金的信息,被害人在陈某的要求下安装、使用某海代付”软件进行付款,刷被害人银行卡现金人民币4700元。

4、2019年5月29日,在柳州市鱼峰区石冲路6号,陈某黄某处获得虚假网上购物信息、名为某海代付”的APP应用软件安装包及付款连接后,陈某向被害人李某发布虚假购物刷单赚取佣金的信息,被害人在陈某的要求下安装、使用某海代付”软件进行付款,刷被害人银行卡现金人民币4867元。

2019年5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陈某在柳州市鱼峰区石冲路6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其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四起,有部分系被告人黄某帮其操作,是否算在其诈骗数额内其存疑,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陈某犯诈骗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陈某均积极参与,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罪行来处罚。被告人黄某陈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赔偿了其诈骗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本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关于陈某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四起其认为不应该全部计算在其诈骗数额内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陈某黄某处获取诈骗链接,尔后对被害人实施诈骗,第四起的被害人系其联系,然后由黄某进行操作,此后诈骗款项由其二人分配,属于共同犯罪,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2021年5月30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2020年5月30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黄某赔偿被害人段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484元;暂扣于本院的陈某退赔款按照各被害人损失依法发还;

四、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黄某陈某用于作案的手机,均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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