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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中国XX、杨XX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马宝昌|时间:2020年09月01日|18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XX。
委托代理人:马XX,辽宁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XX。
负责人:吴X,该行行长。
原审第三人:杨XX。
再审申请人杨XX因与被申请人中国XX(以下简称阜新XX)、原审第三人杨XX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阜民二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杨XX申请再审称,原审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一)原审判决偏离了杨XX的诉讼请求,阜新XX违规操作存在过错,造成了杨XX存款损失。(二)原审判决证据不充分,事实认定错误,杨XX及杨XX没有支取本案诉争的存款。(三)原审根据阜新XX要求增列第三人不当。再审申请人杨XX认为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关于杨XX提出阜新XX违规操作存在过错应当赔偿存款损失问题。因阜新XX在办理杨XX代为存取款业务过程中,并无违规操作,且杨XX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妥。关于杨XX提出原审判决证据不充分,杨XX及杨XX没有支取本案诉争的存款问题。本案中,杨XX的储蓄存折在2007年8月11日和2010年3月15日分别支取人民币存款,一、二审法院分别委托不同的鉴定机构对该两日的取款凭条上取款(代办)人签字处的签名为“杨XX”、“杨XX”进行签名笔迹鉴定,两次司法鉴定结论均为杨XX所写,原审据此认定诉争款项为杨XX支取并无不妥。关于杨XX提出原审根据阜新XX要求增列杨XX为第三人不当问题。本案中,杨XX系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便于查清事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杨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XX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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