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成林,安徽江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安徽江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男。
原告刘某与被告罗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成林、王丽,被告罗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罗某立即偿还所欠原告合同款项壹拾肆万叁仟元整143000元;2、判令被告罗某自2018年2月15日起以14.3万元为本金,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就蚌埠某某广场内墙油漆粉刷成立承揽合同,原告为其提供人工服务,至2018年2月14日,被告尚欠原告款项14.3万元,被告为此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刘某蚌埠某某广场内墙油漆班组工资人民币143000”。
为此,特依《合同法》第10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4条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罗某辩称,这是刘某班组所有工人的工资总额,对数额没有争议,除案涉欠条外,我不差欠刘某班组工人别的钱了。
另外,班组工人有发生工伤的钱也都是我垫付的。
结合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刘某为被告罗某蚌埠某某广场项目提供劳务,进行内墙油漆工作,2018年2月14日,原、被告双方进行结算,原告向被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刘某蚌埠某某广场内墙油漆班组工资人民币壹拾肆万叁仟元整143000.00。
后一直未给付,以致成讼。
本院认为,被告罗某差欠原告刘某劳务工资壹拾肆万叁仟元未付属实,有其出具的欠条为证,其本人对此也无异议,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诉求被告自欠条出具次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涉案欠款的逾期利息,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也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罗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劳务工资143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2月15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9元,减半收取1694元,由被告罗某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