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杀妻案中,据媒体报道被害人来女士与加害者许先生两人还育有一个女儿,目前只有11岁,属于未成年,那么在来女士遇害后,在许先生涉嫌故意杀人罪后,民事法律方面除了继承的问题,还涉及一个未成年人监护权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27条之规定 父母是未成年的监护人,只有在父母已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时,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能担任监护人。
因此,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中一方去世,未成年孩子的监护权自然是尚且生存的父母中的另一方,根据民法典第27条之规定,此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不能取得监护权。
然而,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也并非绝对拿不到监护权,因为根据民法典第30条之规定 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当未成年人生存的父母一方把监护权协议给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是可以取得监护权的,当然,协议确定监护人也应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
杭州杀妻案中,来女士去世后,小女儿的监护人是许先生,但许先生因故意杀害来女士,且还涉嫌另外的一起目前已立案的刑事案件,会被判处极刑的概率很大,属于民法典27条规定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形,那么有监护能力的孩子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都可获得监护权。
虽然法律规定「除非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但现实情况是,当被监护人有财产时,监护权会很抢手,大家争着当监护人;当被监护人无财产、年老、残疾或常年生病需要照顾时,监护权往往受冷落,没有人去当监护人。
那么,当大家争当监护人或者没有人当监护人时,监护人怎么确定呢?有以下三种解决方式:
1)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协议确定监护人;
2)由相关部门(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指定监护;
3)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