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在A市旅游时,通过B公司运营的顺风车平移台预约乙驾驶的C市号牌车辆拼车出行,后乙驾驶的车辆与丙驾车的货车相撞,造成甲等乘客不同程度受伤,交警部门认定乙和丙负同等责任,经鉴定,甲构成十级伤残。
甲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先行赔偿损失,不足部分由乙和丙赔偿,B公司对乙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网络预约汽车平台未尽审查义务的,对司机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平台承担责任吗?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已和丙按责任承担。
二审法院: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已和丙按责任承担,B公司对乙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B公司运营的顺风车平台发布乘客或司机出行西信息,进行路线匹配,成功后形成订单,本案中未见B公司对本次事故发生存在过错,甲也无法证明B公司的行为造成其损失,故甲要求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 。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A市交通委员会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明确合乘车辆即顺风车应在本市注册登记,作为运营顺风车平台的B公司对乙车辆未尽审核义务,即放任非沪牌车辆进行顺风车服务存在过错,继而认定B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关于承担责任的方式,改判B公司对乙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解读】
本案中平台不包括与预约汽车司机形成实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的经营者,否则平台对该等司机的侵权行为所需承担的通常为雇主责任。
网络预约汽车提供的服务,显然与乘客生命安全息息相关,如果网络预约汽车平台与在平台内注册的司机之间存在共同过错,如明知司机提供服务有侵害乘客合法权益的行为,而不采取必要措施的,则发生侵权损害赔偿时,应与司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两者之间缺乏主观意思联络或是共同过错,对造成同一损害的多个行为之间因果关系行对疏远,比如平台应对登记车辆及司机是否符合网络预约汽车的资格进行审核,包括车辆号牌、车况、司机资质、购买保险等情况,若不符合条件的,平台不得予以注册并提供网络预约汽车的资格,当平台未尽到上述审核义务,实际是一种不作为,这种不作为虽然不直接造成乘客损害,但实际上是放任没有资质的车辆或司机进入平台提供服务,当该车辆或司机最终侵害乘客权益的,难言平台无过错,此时应以补充赔偿责任为宜。
保险纠纷属于专业性较强的纠纷,如果您也遇到类似的保险纠纷,为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利,建议您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寻求法律上的帮助,可留言咨询本律师。
赵玉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