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A通过网络平台的链接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一年。投保时,保险链接将《保险条款及告知》《投保须知》《人身投保提示书》《扣款知情同意书》《自动续保须知》等文件合并在一起,由投保人统一勾选“本人阅读并同意”。《投保须知》记载保险公司将于续期保费应缴日前向投保人发出交费通知。
A在未注意的情况下在自动续保栏勾选了同意选项,保险期满后,保险公司未与A确认便自动从其账户中划扣了次年保费,并发送了扣款成功的短信通知。
A诉至法院,要求取消续保,双方因此涉诉。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自动续保签订的新保险合同无效,判决支持了A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自动续保合同有效吗?
【律师解读】
1、《民法典》第496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用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要求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2、《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对于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仅以采取了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为由主张其已履行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未对自动续保协议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提示投保人注意,导致A在签订合同时未注意误选“组东续保”选项。虽然在自动续保前,保险公司以短信方式提醒了A,但提醒的时间为上一份保险合同到期的当天且提示内容是“因账余额不足扣款失败”,并未在合理期间内提前给投保人预留续保与否的决策时间,法院认定保险公司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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