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检刑不诉〔2022〕65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喝酒后在乡间小馆饭店门口驾驶豫JC****黄红色“**”牌轻型厢式货车挪车,因挪车与别人发生争执。交警一大队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往现场,并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经血液酒精含量鉴定,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4.6mg/100ml。检察院以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做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有特殊的地方:1、醉驾行为是挪车不是道路驾车,属于酌情减轻处罚的情节;2.血检酒精含量到了150以上,加上酒后与人争执,属于可以加重处罚情节。综合考量后,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还是要强调,不同地区法检对法律理解和适用不一样,刑事政策也很关键。
就这,拿走不谢,雷锋同志接班人,做好事不留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