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刑不诉〔2021〕20082号: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322省道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无牌电动轮椅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和王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符合胸腹内脏器多发损伤引起死亡。经认定,吴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吴某某已与被害人方达成调解,已履行完毕并取得被害人方谅解。检察院以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本案有特殊的情节:不利情节: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主要有利情节:1被害人有责任,2.自首,3.赔偿获得谅解,主要矛盾已经化解。
案件有地域特殊性,还是要强调,不同地区法检对法律理解和适用不一样,刑事政策也很关键。
就这,拿走不谢,雷锋同志接班人,做好事不留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