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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文:每周一刑(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发布者:余开运律师|时间:2023年10月04日|分类:刑事辩护 |196人看过



我们想要的答案都在数据里。

还是以中部某基层法院裁判数据为研究对象,话接上回,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是该法院刑事案件上网判决数量第十多的罪名。我们分析以下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裁判数据和规则,分享给大家。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其中的一个罪名,系结果犯,定罪量刑的主要参考数据是犯罪结果,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作业罪类似。本罪名一旦成立就意味着死亡一人以上或者直接损失百万以上。所以安全生产责任单位一旦碰到这个罪名,就意味着重大损失,除了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行政处罚也是少不了的。因为本罪的处罚对象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本罪名成立也意味着企业的主要人员人身自由可能受限,于是很多无法上台面的手段会出现,又可能触犯新的犯罪。一句话安全生产责任重大,具体法律适用15年、22年最高法、最高检有司法解释,有兴趣的可以看看。上数据:

1. 本罪案件上网数据为53件,绝大多数案件发生在2019年以前,2019至今上网的劳动安全事故罪只有6件,数据表明企业越来越重视安全生产,当然也可能是因为疫情管控企业生产下滑,安全事故自然也会有所下滑。

2. 就判决而言,我们能看到,本罪相当比例的被告被判缓。这个判决结果和事故的导致的损失咋一看是不对等的,毕竟本罪名成立意味着至少一条生命逝去或者巨额的直接损失。本罪名的判决能显示出国家对企业主体在事实上的保护态度。

3. 量刑情节看,我们总结了以下,本罪判缓的的前提是受害人获得了足额的赔偿,被告获得了的谅解,事故导致的主要矛盾已经化解。其他影响本罪量刑的情节包括:自首、坦白,犯罪情节中死亡人数或者损失金额大小,主管恶意程度或者安全补救措施,常规的情节还有年龄、性别、认罪认罚等。

就这,拿走不谢。雷锋同志接班人,做好事不留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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