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戚桂刚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4243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终审发回重审---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靖江律师在线—靖江律师—戚桂刚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泰中商终字第04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铃铜,男,1972年4月22日生,汉族,住靖江市东兴镇惠丰村7组。
委托代理人戚桂刚,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州融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迎春西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葛罗扣,董事长。
原审被告潘志刚,男,1968年3月25日生,汉族,住靖江市东兴镇环镇北路40号,现在苏州监狱服刑。
原审被告朱书琴,女,1968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靖江市东兴镇环镇北路40号。
上诉人潘铃铜因与被上诉人泰州融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潘志刚、朱书琴担保迫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 0)泰海民二初宇第120号民事判决,向本
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0)泰海民二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82元,本院退还上诉人潘铃铜。
审判长 冯金严
审判员 俞爱宏
代理审判员 钱晖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皓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终审发回重审---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靖江律师在线—靖江律师—戚桂刚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泰中商终字第04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铃铜,男,1972年4月22日生,汉族,住靖江市东兴镇惠丰村7组。
委托代理人戚桂刚,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州融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迎春西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葛罗扣,董事长。
原审被告潘志刚,男,1968年3月25日生,汉族,住靖江市东兴镇环镇北路40号,现在苏州监狱服刑。
原审被告朱书琴,女,1968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靖江市东兴镇环镇北路40号。
上诉人潘铃铜因与被上诉人泰州融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潘志刚、朱书琴担保迫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 0)泰海民二初宇第120号民事判决,向本
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0)泰海民二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82元,本院退还上诉人潘铃铜。
审判长 冯金严
审判员 俞爱宏
代理审判员 钱晖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