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戚桂刚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3697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工伤保险不足—补差-陈卫军与船用阀门厂—靖江市人民法院调解书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泰靖孤民初字第0342号
原告陈卫军;男,公民身份号码32102419************,住靖江市孤山镇新联村三里庙7号。
委托代理人戚桂刚,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江市*****船用阀门厂,住所地靖江市孤山南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厂长。
委托代理人常进平该单位职工。
原告陈卫军与被告靖江市*****船用阀门厂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与2010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边伟适尉简易程,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23日起,原告应聘到被告处从事车工岗位工作。2008年12月7日,原告在金工车间操作车床时,左前臂不慎被车床绞断。2009年1月16日,靖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构成工伤,同年12月30,日,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残疾程度为四级。嗣后,原告以被告未能足额给付工伤待遇和依法足额为其缴纳自2005年9月23日起至今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为由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靖江市*****船用阀门厂一次性给付原告陈卫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2010年1月至6月的伤残津贴、2010年7月至原告退休月份按照足额缴纳工伤保险所得伤残津贴的比例应补足的差额、停工留薪期待遇、住院伙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93 000元,扣除被告已给付的68 000元,余款125 000元约期于201 0年5月31日前给付25 000元,2010年6月20日前给付100 000元。
二、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代理审判员 边伟
二O一O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珊燕
靖江律师在线—靖江律师—戚桂刚—网址:http://www.fl168.com/Lawyer26871/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工伤保险不足—补差-陈卫军与船用阀门厂—靖江市人民法院调解书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泰靖孤民初字第0342号
原告陈卫军;男,公民身份号码32102419************,住靖江市孤山镇新联村三里庙7号。
委托代理人戚桂刚,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江市*****船用阀门厂,住所地靖江市孤山南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厂长。
委托代理人常进平该单位职工。
原告陈卫军与被告靖江市*****船用阀门厂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与2010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边伟适尉简易程,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23日起,原告应聘到被告处从事车工岗位工作。2008年12月7日,原告在金工车间操作车床时,左前臂不慎被车床绞断。2009年1月16日,靖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构成工伤,同年12月30,日,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残疾程度为四级。嗣后,原告以被告未能足额给付工伤待遇和依法足额为其缴纳自2005年9月23日起至今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为由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靖江市*****船用阀门厂一次性给付原告陈卫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2010年1月至6月的伤残津贴、2010年7月至原告退休月份按照足额缴纳工伤保险所得伤残津贴的比例应补足的差额、停工留薪期待遇、住院伙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93 000元,扣除被告已给付的68 000元,余款125 000元约期于201 0年5月31日前给付25 000元,2010年6月20日前给付100 000元。
二、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代理审判员 边伟
二O一O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珊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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