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建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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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

发布者:杨建勇律师|时间:2017年03月10日|分类:劳动纠纷 |466人看过

双倍工资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鉴于社会各界对双倍工资多有争议,笔者结合北京市司法实务,撰写本文。

1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11个月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的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3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用人单位从原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至双方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支付双倍工资,最长不超过12个月

4、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截止点为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5、补签劳动合同与二倍工资

1)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的,二倍工资原则上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依法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一定时间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日期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可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例:劳动者2013218日入职,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20131119日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补签至2013218日入职之时。劳动者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2未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的,二倍工资部分支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补签劳动合同,但未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的,对实际用工之日与补签之日间相差的时间,依法扣除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劳动者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可以支持。

例:劳动者2013218日入职,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20131119日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补签至201371日的,劳动者主张2013318日至20136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6、劳动合同到期续延与二倍工资

1法定续延

 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故在续延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不应支付二倍工资。

2)约定续延

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但未约定续延期限,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继续工作,双方均未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属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续延劳动合同,可视为双方订立一份与原劳动合同内容和期限相同的合同,故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应支持。

7、用人单位特定人员主张双倍工资问题

1)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

2)用人单位高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高管人员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的除外。对有证据证明高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仍可支持高管人员的二倍工资请求。

3)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如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可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除外。

8二倍工资与仲裁时效

1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部分,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一年的仲裁时效。

2二倍工资适用时效的计算方法为: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

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如申请劳动监察),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二倍工资按未订立劳动合同所对应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的工资为标准计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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