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建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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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权益

发布者:杨建勇律师|时间:2017年03月10日|分类:劳动纠纷 |444人看过

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权益

1、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但是,怀孕的女职工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哺乳期间待遇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二个月。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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