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建勇律师

  • 执业资质:1410520**********

  • 执业机构: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工程建筑知识产权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交通肇事逃逸后投案自首的行为如何认定

发布者:杨建勇律师|时间:2016年10月21日|分类:交通事故 |735人看过

交通肇事逃逸后投案自首的行为如何认定

安阳交通律师事故网   杨建勇律师

    从《刑法》的规定看,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加重处罚分为两档,一是有逃逸情节的加重;二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显然,法律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指的是不履行救助义务、逃离现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无论其事后是否投案,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逃逸”。相反,如果行为人履行救助义务后逃跑,则不能适用加重处罚的规定。  

  交通肇事逃逸后又投案自首的行为不影响“交通肇事逃逸”的成立。至于其逃逸后因畏惧法律或者其他原因又投案自首的,只是一个从轻处罚的情节,不能成为否定其肇事后逃逸的理由。肇事司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救助义务而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应当按照《刑法》规定加重处罚。至于后来投案自首的行为,可以在量刑时给予考虑。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