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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案例:员工食堂吃饭摔伤算不算工伤?(工作场所)

发布者:杨建勇律师|时间:2017年03月05日|分类:劳动纠纷 |1064人看过

工伤案例:员工食堂吃饭摔伤算不算工伤?(工作场所)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如何界定:对于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理解为既包括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单位要求加班加点的时间,也包括为开展正常工作所必须的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间;对于工作场所的认定,凡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如单位提供的工间休息场所、卫生间等均应视为工作场所;对于工作原因,既应考虑职工本人的工作原因,也应考虑因单位设施或设备不完善、劳动条件或劳动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本案中,午餐时间可视为工间休息时间,食堂可视作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受伤的原因是因为单位提供的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且张某在食堂用午餐的行为和工作具有相关性。因此,依据《条例》的规定,屈某应该认定为工伤。

单位食堂吃饭滑倒摔伤是否算工伤  

   中午在单位食堂吃饭,洗碗时不慎摔伤,劳动部门认为员工不是在工作场所受的伤,不算工伤。

  受伤员工不服,将劳动部门告上法庭。日前,市二中院经过审理后,认定员工午餐时间是工间休息时间,食堂也属于工作场所的范围,员工吃饭是工作的合理延伸,判决要求劳动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据了解,类似案例在重庆尚属首例。

  在单位食堂吃饭滑倒摔伤

   状告人社局要工伤待遇

  41岁的屈女士是万州区港口航务管理局的员工。2011年11月16日中午11点50分,屈女士和其他同事在该局大楼2楼食堂吃完中午饭,准备去洗碗,因食堂地面有水打滑,屈女士摔倒受伤。

  同事立即拨打了120,将屈女士送到重庆三峡中心医院治疗。医院确诊屈女士左髌骨粉粹性骨折,左膝双侧半月板三度损伤,左胫侧副韧带损伤。

  今年1月初,屈女士向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万州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4月13日,万州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屈女士对万州区人社局作出的决定不服,一纸诉状将万州区人社局告到了万州区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万州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通过调查后,向万州区法院提交了一份关键证据2011年11月2日-2011年11月29日的政务值班表、万州区港航局每天上午上班和下午下班的刷卡记录,里面能够显示屈女士在单位上下班的时间记录。

  单位食堂摔伤是否算工伤

  原告和被告似乎都有理

  屈女士是在法定的上班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的伤。

  今年4月,法院开庭审理时,万州区人社局认定屈女士此次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之规定,属于不予认定工伤范围,明显错误。

  原告称,屈女士在港航局大楼2楼食堂吃饭受伤,完全符合《社会保险法》第36条、《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这两个法条明确认定工伤必须同时具备3个法定条件:1、必须在工作时间;2、必须在工作场所;3、必须是因工作原因受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把上下班途中规定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把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规定为工作原因,说明了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不能作缩小解释,而应作扩大解释。

  原告称,结合本案,单位食堂是工作场所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应当视作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午餐是员工必要合理的生理需要,也是员工继续当天工作所必备的物质基础,所以午餐并非与工作无关,午餐所占用的时间也不能人为地与直接开展工作的时间割裂开来。所以,屈女士在单位食堂用餐时发生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万州区人社局答辩称,屈女士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以及工作原因受伤,所以不能算作工伤。  
   食堂就餐属工作场所延伸

  法院认定符合工伤条件

  万州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员工午餐时间是工间休息时间,对工作场所的理解应根据立法精神作扩张解释,食堂也属于工作场所的范围,吃饭是工作的合理延伸。

  据此,万州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万州区人社局对原告屈女士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被告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审判决后,万州区人社局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日前,市二中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在认定劳动者受伤性质是否属于工伤时,应本着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作适当合理的延伸解释。据此,市二中院认定屈女士受伤符合工伤的条件,判决驳回万州区人社局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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